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案例及立案标准
运输公司经理孙某明知所吊物品超重,仍强令下属冒险作业,结果浮吊船在起吊时吊臂倒塌,致一人死亡。
连云港某船舶运输公司所属的起重浮吊船在江阴一码头进行吊装作业时,浮吊船操作人员何某发现需吊装的钢结构回旋筒体超重,于是立即向该运输公司经理孙某汇报,孙某在明知浮吊船的额定负载为350吨,而需吊装的钢结构回旋筒体重380吨,勉强起吊会有危险的情况下,仍命令何某对该筒体进行吊装作业,且在作业过程中没有严格清场。
因超限额起吊,导致浮吊船吊臂倒塌砸中正在修船作业的张家港某船厂工人周某,致周某抢救无效死亡。浮吊船操作人员何某也从浮吊船驾驶室坠落至地面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伤势构成轻伤。事故发生后,孙某主动投案自首,其所在的运输公司赔偿了死者周某家属经济损失4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致1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孙某系自首,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赔偿,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孙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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