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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例判决书

时间:2024-10-31 16:41阅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例判决书 案号:(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23号 (摘抄) 经审理查明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例判决书(图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例判决书

案号:(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23号 (摘抄)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进入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咨询部担任投资顾问,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进入该公司任刘某甲的助理。2012年1月起,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冠名湖北卫视“天生我财”系列财经节目,刘某甲担任每日17时播出的该节目板块的嘉宾分析师,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陶某协助刘某甲制作PPT课件,内容为证券市场相关板块的走势图和相关个股的走势及数据。因该节目在全国财经类电视节目中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节目嘉宾对所推荐股票在荐股次日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有较明显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刘某甲身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反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有关从业禁止性的规定,在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买入其将要推荐的股票,待电视节目播出后卖出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陶某非法获利的数额有误,应予更正。被告人陶某、刘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认罪悔罪,且能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且能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陶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例判决书

一、被告人陶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陶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十四万零九十三元、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五千四百二十二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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