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常识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判决书

时间:2024-10-31 16:41阅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判决书 (节录)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底,某市中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与某市中发炼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判决书(图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判决书 (节录)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底,某市中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与某市中发炼铁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进场施工“块矿筛分、破碎”项目,2012年初竣工后投入使用。2013年7月初、7月下旬、8月上旬,位于某市市某区区遥观镇的某市中发炼铁有限公司第二烧结厂高炉原料工段3#转运站A料仓分别三次出现料仓出料口与圆盘给料机卡死的相同故障,该厂维修班组员工采用气割的方式对出料口进行切割维修。

2013年9月12日,该A料仓再次出现相同故障,次日8时30分,该厂机修班组长黄某带领班组员工陈某、侯某、邵某、姚某到A料仓下端进行维修作业,当时A料仓内存有300余吨块矿料渣,在作业过程中,A料仓突然向下脱落,料仓将正在料仓底部从事维修作业的工人邵某、姚某、陈某砸在料仓下,至13时20分三人被救出,陈某脚部受伤,姚某、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某市市某区区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之伤属轻伤。案发后,相关单位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建设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法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二死一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能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某市市某区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判决书(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显示全部

收起

显示全部

收起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特征及立案标准
打架对方不解决怎么办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