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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主观主体方面及立案标准

时间:2024-10-31 16:41阅读: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主观主体方面及立案标准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主观主体方面及立案标准(图1)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主观主体方面及立案标准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人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亦可成为本罪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界定请参见本节第184条之释解。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承兑、付款、保证、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承兑、付款、保证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此,本罪似属过失犯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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