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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立案追诉标准,判例量刑

时间:2024-10-31 16:41阅读: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立案追诉标准,判例量刑 运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窃听、窃照,给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业单位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立案追诉标准,判例量刑(图1)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立案追诉标准,判例量刑

运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窃听、窃照,给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很大威胁。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下是正义刑事律师为您整理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立案标准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下列条件:

1、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2、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判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先期履行了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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