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律师咨询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条),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是正义刑事律师为您整理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律师咨询,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发布,我们会及时更新,敬请关注,我们同时提供专业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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