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量刑执行标准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全国31省市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执行标准
序号
省份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规定依据
1
北京市
1万元
1万元
2014年7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
上海市
1万元
1万元
2014年6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3
天津市
5000元
1万元
2014年5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4
重庆市
1万元
1万元
2000年7月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文件“五长” 联席会议纪要(渝检(2000)7号)
5
辽宁省
1万元
30万元
2014年4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6
吉林省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7
黑龙江省
5000元
10万元
2014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8
河北省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7月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9
山西省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6月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晋高法46号文件)
10
河南省
1万元
10万元
1998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发[1998]64号)
11
山东省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9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2
江苏省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8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3
安徽省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皖高法【2014】202号)
14
江西省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5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5
浙江省
2万元
10万元
2012年1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16
福建省
1万元
10万元
2010年10月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7
广东省
一类地区:2万元
二类地区:1万元
一类地区:40万元
二类地区:30万元
2006年8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06]297号)
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8
海南省
5000元
10万元
2011年5月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9
贵州省
1万元
10万元
2010年10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0
云南省
1万元
10万元
2010年10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1
四川省
1万元
30万元
2014年7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2
湖南省
2万元
10万元
2014年5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3
湖北省
1万元
30万元
2013年12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4
陕西省
1万元
10万元
2012年12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
25
新疆
1万元
30万元
2011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26
广西
5000元
30万元
2014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7
甘肃省
说明:甘肃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尚没能查到执行标准。
28
青海省
29
内蒙古
30
西藏
31
宁夏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职权便利条件一般情况下有三个表现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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