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主犯的认定
共同犯罪主犯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认定主犯,只能以主客观相统一的主要作用为标准,在共同犯罪中,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对共同故意的形成或者共同行为的实施、共同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的,就是主犯。由于共同犯罪可以分为复杂共犯和简单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先看共同犯罪人是否有分工,如果有行为分工,依照复杂共犯中主犯的认定方法去认定;如果没有行为分工,则依照简单共犯中主犯的认定方法去认定。
一、认定简单共犯中主犯的方法
简单共犯即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均为共同故意实行刑法分则具体的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犯。在这种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在刑法理论上又叫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主观上有共同实行的故意,即行为人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其二是客观上有共同实行的事实,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各行为人分担实行行为,相互利用和补充其他共同者的行为,合作完成特定的犯罪。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
1、各共同犯罪人实行的是相同的行为;
2、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不同的行为,但是都属于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
通过调查研究,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种鉴别和判断“起主要作用”的具体方法。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只要我们综合运用(也可能有所侧重)如下6种分析判断方法,对共同犯罪人,就可以区分出主犯与从犯,从而能够准确认定主犯了。
1、地位与角色分析法,即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扮演主角角色的人。
2、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分析法,即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形成和客观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3、全过程分析法,即从共同犯罪过程的实际参与程度来看,主犯是在犯罪的犯意产生、共同故意形成、犯罪准备、共同犯罪行为实施、共同犯罪完成的罪前、罪中甚至罪后整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4、原因力大小分析法,即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罪行较大造成共同犯罪社会危害的主要原因的人。
5、犯罪利益分析法,即主犯一般是犯罪所得利益的主要拥有者,是占有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较大比例者。
6
、比较与排除分析法,即主犯一般是与从犯相比较而言的,是排除从犯(含胁从犯)以后的共同犯罪人。
二、认定复杂共犯中主犯的方法
共同犯罪_共同犯罪主犯的认定,复杂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不同的共同犯罪人分工主要表现为:
1、不同的共同犯罪人分别实施教唆和实行行为;
2、分别实施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
3、分别实施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
4、分别实施教唆组织、实行和帮助行为。从哲学角度来看,如果以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为标准,共犯的行为分工可以视为共犯不同的“行为质”,其中教唆犯和共同实行犯中,还有一个主次作用问题,或者说“行为量”的问题。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不同,或者说其行为质不同,自然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也不相同。不管其行为分工如何组合,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四种。由于实行犯中的主犯认定前面已经探讨,而帮助犯不存在主犯问题,这里围绕组织犯、教唆犯的主犯的认定进行分别探讨。
(1)组织犯全部是主犯
组织犯是指组织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即实施共同犯罪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等非实行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它是根据分工而确立的一类共同犯罪人,其不亲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行为的性质是认定组织犯的根本标准,而共同犯罪是否以有组织的形式实施,则不是确认组织犯是否存在的依据。组织犯不仅存在于犯罪集团中,同时也存在于一般共同犯罪之中。组织行为的存在使犯罪的计划性增强,使犯罪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从而使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大。组织犯因为其行为分工的组织、领导、策划或者指挥性质,或者说其行为的质,决定了其对其他共同犯罪人故意和行为的发起、支配、控制和制约关系,是共犯中的核心人物,因而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当然的主犯。
(2)教唆犯一般是主犯
共同犯罪_共同犯罪主犯的认定,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因此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起人即造意犯,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往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处罚。在某些情况下,教唆犯与被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相上下,难分轩轾的,可以都以主犯论处。但是在个别情况下,如教唆他人帮助别人犯罪,在教唆人胁迫下接受教唆后再去教唆他人犯罪等,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应以从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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