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具体量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阎某某,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又名黄某芹,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1月21日被逮捕。
河南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阎某某、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3年被告人黄某被人贩子拐骗到河南省南乐县与被告人阎某某结婚。1989年5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被本村村民阎某李强奸,阎某某发觉后与阎某李厮打,被阎某李用匕首刺伤。阎某李作案后潜逃。为给阎某某治伤,阎某某的家人牵走阎某李家的耕牛,卖得900元钱以充抵医疗费。阎某李被抓获归案后,南乐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阎某李有期徒刑十年。阎某李为此怀恨在心。
1997年11月阎某李出狱后,以讨要耕牛为名,多次向阎某某及其兄弟勒索钱财,还多次拦截、威胁被告人黄某。1999年2月,经人调解,阎某某之兄阎聚普给付阎某李现金1900元,但阎某李不肯罢休,以其母牛每年可生一头牛犊为借口,另索要现金8000元,阎某某下跪求饶亦无济于事,阎某李扬言如不给钱就要杀阎某某全家。为此阎某某一家终日提心吊胆,不敢在家居住,将子女寄住于他人家中,二被告人则躲藏在阎某某母亲家中。
2000年1月12日凌晨6时许,阎某李来到阎某某夫妇临时住所威胁、索要钱财,阎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粪叉将阎某李打倒在地后并将阎某李按住,黄某则持菜刀朝阎某李身上砍,刀被阎某李夺走后,黄某又拿起粪叉把打了阎某李数下。阎某某让黄某拿来其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阎某某朝阎某李背部、胸部、头、面部猛刺十余刀,阎某李被刺破心脏,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二被告人作案后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具体量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黄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害人阎某李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出狱后不思悔改,向被告人阎某某及其亲属无理勒索钱财,多次拦截被告人黄某。在被告人阎某某的亲属被迫交出1 900元钱之后,继续向被告人阎某某勒索钱财8 000元,并扬言不给钱就杀其全家,致使被告人阎某某、黄某一家终日为此提心吊胆,不敢在家居住。在被告人一家被迫躲避时,阎某李闯入二被告人的临时住所,威胁二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被害人阎某李实属有极大过错,二被告人之行为属激愤杀人,又具有防卫性质,且在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应予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00年4月3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未抗诉。
二、主要问题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确定刑罚?
三、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其中.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同一性质的行为,由于情节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因而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如何判处刑罚也就有所不同。从犯罪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来说.有些犯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对于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都府当综合加以考虑。
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况.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情节包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诸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司法解释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或者酌情考虑的情况。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具体量刑,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只具有一个量刑情节的,决定刑罚时,一般不会产生分歧,但对于被告人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如被告人同时具备一个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一个法定应当从轻处罚情节和一个法定应当减轻处罚情节,或者还有酌定从轻情节时,如何具体决定刑罚,比较难以准确裁量,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具体把握的原则,只能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慎重作出决定。
本案被告人阎某某、黄某犯故意杀人罪,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两个量刑档次,即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确定哪一个量刑档次,是本案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被告人阎某某、黄某是出于激愤杀人,又具有防卫性质,且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故其杀人犯罪应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此已作了明确的阐
述。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阎某某、黄某犯罪的情节较轻,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阎某某作案后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害人阎某李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严重过错,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阁留普不应顶格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但被告人阎某某持刀剌死被害人阎某李,系主犯.也不应对被告人阎某某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阎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是适宜的。
被告人黄某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作案后即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再考虑被害人阎某李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这一酌定情节,在量刑时应考虑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伙同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也不应对被告人黄某免除处罚。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本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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