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一、什么是刑事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二、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
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主要分为告诉才处理、未公诉有证据、公诉转自诉三大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上述案件《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司法机关不主动追究,只能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这类案件涉及的罪名范围较广,其中尤以轻伤害犯罪为主。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这类案件,被害人可提起自诉,国家追诉机关亦可提起公诉。被害人在自身收集不到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不能因这类案件可以提起自诉而拒绝受理。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自诉。
法律赋予被害人起诉权,有利于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以及有效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被害人对此类案件提起自诉,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的对某案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如不立案、不起诉决定书等。
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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