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开设赌场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 | |||
量刑档次 | 情节一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量刑起点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
量刑基准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网络赌场 | ①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 ①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 |
线下赌场 | ①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②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③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④其他开设赌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①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②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③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设赌博机 | ①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②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③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④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⑤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⑥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⑦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⑧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⑨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①设置赌博机60台以上的; | |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 |||
跨境赌场 | 组织跨境赌博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2)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3)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4)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4)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5)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 ||
组织跨境赌博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 1.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2.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3.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或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 |||
赌场共犯 | ①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②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额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③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 ①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额5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100万元以上的;③为5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500条以上的。 | |
罚金适用 |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 ||
缓刑适用 |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综合考虑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
【注】“线下赌场”部分,一档参照了聚众赌博的标准,二档参照网络赌博的标准,仅供参考。(广东省明确适用此标准) |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