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范围和种类一览表
一、辩护的种类
辩护的
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3.法律援助辩护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
自我辩解,贯穿各阶段
(二)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
(1)委托时间
①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②被告人:随时。
③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
④如在押,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
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刑诉法》第34条)
(2)告知时间
①侦查机关告知时间: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②检察院告知时间: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
③法院告知时间: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
(三)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
助辩护
1.特点
(1)以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
(2)贯穿刑诉侦查、起诉、审判全程。
(3)只能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2.种类
(1)申请
法律援助
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
②本人或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③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指派法援律师(《刑诉法》第35条)
(2)通知
法律援助
公检法应当
通知法援
盲、聋、哑(具备一样即可)
精神病(间歇性,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
(可能被判)无期、死刑(《刑诉法》第35条)
(公检法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判断)未成年(《刑诉法》第278条)
法院应当
通知法援
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第293条)
法律援
助辩护
2.种类
(2)通知法律
援助
法院可以
通知法援
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有辩护人
造成重大影响
检察院抗诉案件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3.权利
告知
(1)公安机关
第一次开始讯问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
(2)检察院
侦查阶段:第一次开始讯问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
审查起诉阶段: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
(3)法院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
4.指派
法援机构3日内指派
(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刑诉法》第36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的适用条件
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值班律师的身份、性质
不是辩护人,为被追诉者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的派驻和管理机关
法律援助机构
值班律师派驻的地点
法院、看守所、检察院等场所
值班律师的权利
1.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提供法律咨询;
(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值班律师的权利
(2)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3)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3.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4.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6条)
值班律师的义务
(及时帮助、及时告知)
1.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或者相关法律文书,表明值班律师身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3条)
2.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工作中掌握的案件情况,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9条)
3.值班律师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现场值班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0条第1款)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帮助申请,看守所转交给现场值班律师的,值班律师应当根据看守所的安排及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0条第2款)
5.值班律师通过电话、网络值班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帮助,疑难案件可以另行预约咨询时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0条第3款)
6.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5条)
值班律师的适用范围
所有案件,所有诉讼阶段。不仅仅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注意,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1条)
值班律师的保障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公安部规定》第49条第2款)
3.依法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5条)
二、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人数
一名被追诉人可以委托1~2名辩护人(《刑诉法》第33条)
[注意]一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同案犯或者关联犯辩护
范围
可以担任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被追诉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被追诉人的监护人、亲友(《刑诉法》第33条)
不可担任
绝对
禁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刑诉法》第33条)
相对
禁止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含“司法行政机关”)。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8.法官、检察官从法检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检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9.被开除公职的人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刑诉解释》第40、41条)
[注意]“现陪利外离开”如果是被追诉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则可以担任其辩护人(《刑诉解释》第40、41条)
辩护回避
1.任职回避:
《刑诉解释》第41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冲突:
《刑诉解释》第51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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