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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时间:2024-11-01 00:20阅读: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1、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 (1) 有...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1、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 (1)

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及申请复议的权利;

(3)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法庭调查权,陈述权; 物证辨认权; 发表意见权;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权,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5)法庭辩论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

(6)依法提出申诉权,等等。

2、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1)起诉权。(2)自诉人负责举证责任。(3)一般情况下,作为自诉案件允许双方和解;(4)一般情况下,这里有接受被调解权(5)辩论权(6)有上诉权(7)自诉人如果经过法庭的两次合法传唤,仍然是没有出庭的情况下,这里按照撤诉处理。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它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它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于所有参加到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是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

(一)分工负责,就是刑事诉讼中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原先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二)互相配合,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个机关应当是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三)互相制约,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仅是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于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当予以纠正。

5、公开审判的原则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原则有例外情况,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6、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但是,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防止混淆刑事诉讼的职能分工,防止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不受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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