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1、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 (1)
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及申请复议的权利;
(3)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法庭调查权,陈述权; 物证辨认权; 发表意见权;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权,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5)法庭辩论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
(6)依法提出申诉权,等等。
2、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1)起诉权。(2)自诉人负责举证责任。(3)一般情况下,作为自诉案件允许双方和解;(4)一般情况下,这里有接受被调解权(5)辩论权(6)有上诉权(7)自诉人如果经过法庭的两次合法传唤,仍然是没有出庭的情况下,这里按照撤诉处理。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它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它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于所有参加到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是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一)分工负责,就是刑事诉讼中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原先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二)互相配合,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个机关应当是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三)互相制约,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仅是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于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当予以纠正。
5、公开审判的原则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原则有例外情况,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6、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但是,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防止混淆刑事诉讼的职能分工,防止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不受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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