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诉讼权利 1、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1)
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3)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4)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6)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
(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如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
3、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1)侦查;(2)审查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侦查监督(3)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4)执行监督.
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诉讼权利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1)请求立案;
(2)申请回避;
(3)委托代理人;
(4)要求赔偿损失;
(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8)
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
5、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1)申请回避;(2)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
(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6)有权提起上诉;
(7)有权提出申诉;
(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