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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服务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时间:2024-11-03 03:42阅读:
嫌疑人本身出于非法占有、贪小便宜为目的,故意刷其他二维码的方式逃单,骗取了相关的服务和产品,关于诈骗罪的定性是没有疑问。诈骗罪的对象是公...

嫌疑人本身出于非法占有、贪小便宜为目的,故意刷其他二维码的方式逃单,骗取了相关的服务和产品,关于诈骗罪的定性是没有疑问。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对于骗取的产品可以根据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结论来认定诈骗金额,那么对于骗取的服务的价值如何认定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也就是说骗取服务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基本案情:

127日下午,王某(女,35岁)从老家安徽郎溪来到杭州,在万象城附近闲逛,走着走着就到了对面的一家美容院里。于是王某到了店内后,服务员非常热情地介绍了项目,有几百的,有上千的,都是明码标价的,王某选择了面部补水护理。在做的过程中,王某感到非常惬意,后来又加做了一个眼部护理,享受了两个小时的服务之后,后又办理了9800元的护理卡和10000元的产品消费卡。

办卡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办理相关手续,王某故意在填写了虚假的“李静”名字和根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手机号码。

到了付钱的阶段,王某“略施小计”用其他二维码让店家扫描的方式付款,并对店家说已经支付完成了,店家没有注意以为钱已经到账了就让她离开了。后来发现账户上并没有收到钱。

店长马上发微信给王某,发现微信已经被拉黑信息发不出去,店长马上打电话接通之后问对方是否叫李静,对方说打错了。店长意识到被骗了,于是就报警了。

民警经过工作,在海宁将嫌疑人王某抓获,王某非常坦然地承认,当时处于一种想占小便宜的心理,原本就没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至于留下的身份信息都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找上门来而采用虚假的名字和假的手机号码。

经核对,王某拿走的补湿套装、洁肤乳、润肤露、护理霜等产品共计价值9230元,面部护理的单价为1080元、眼部护理的单价为850元。 

争议焦点:提供的服务价值如何认定,服务(劳务)能否认定为财产性利益?也就是说侵财类案件中所表述的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当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肯定说,一种是否定说。肯定说认为财物包括了财产性利益,即本案的美容服务可以成为诈骗的对象。否定说认为财物就是财物,财物不能涵括财产性利益。

一、肯定说:骗取服务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包括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性利益也是本罪的对象。比如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定罪。

1、服务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利益必须是面向市场的有偿服务。

2016年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在贪污贿赂案件里面,财物的解释是扩大的,包括了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的物质性利益,都可以成为贪污受贿的对象,所以说,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已经把财产性利益归结为财物。因此财产性利益必须货币化、市场化,也就是可以折算成货币的利益,才能够被认定为财物的价值。比如本案中的眼部和面部服务,店内是明码标价的,美容院提供有偿服务,而顾客必须支付对价才能获得相应的服务,市场经济是有偿经济,有偿服务。该服务可以折算成货币对价。

但是仅仅是提供了普通的个人服务,并未形成市场定价,那这个服务不能定义为财产性利益。比如张三信仰佛教,某日村里有个半仙说他有血光之灾,必须要通过做法事才能消灾,作为报酬就是要让张三给半仙家砌一面墙和家中的粉刷装修。此时张三被骗取的是提供的个人服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不能成立诈骗罪,但是如果半仙骗的对象是一家装修公司,则构成诈骗罪,因为装修公司的劳务服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利益,且装修公司是有服务价格的,根据市场的行情来定价的,是面向市场的有偿服务。

2、服务成为财产性利益必须是一方获得,另一方受损。

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一是欺骗行为,二是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三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四是行为人取得财物,五是对方遭受财产损失。如果一方没有损失,那就缺少一个环节,诈骗罪也就不能成立。比如“凿壁偷光”案件,张三家境贫寒无力支付电费,于是在自家墙壁上凿开一洞,让李四家的灯光照进来读书,在这个案件中,灯光是李四支付了电费所产生的,也是财产性利益,但是张三偷了光,李四没有损失,没有损失就不能认定为侵犯财产案件。

3、服务必须具体、明确。

在逃单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霸王餐行为中,行为人点了几个菜,喝了几瓶饮料,这些项目是具体的、明确的,我们允许骗吃骗喝行为定的是诈骗罪,难道骗取服务的行为就不能定位诈骗罪吗?难道服务就不给予同等保护吗?提供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无非表现形式不一样,但实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有财产对价的。骗取服务(按摩服务、美容服务等)只要是市场化的,在店堂告示中予以明确的,就是应当刑法所保护的对象。

本案中,在做面部、眼部服务的时候,美容院有一定的工作流程标准,用什么霜、用什么膏、用什么露等等,都是有据可循的,也就是所谓的行业标准,在用这些产品给客人做服务的时候,产品都是有定价的。就好比医生给病人做手术的时候一样,用了几个针、几瓶液、几升血都是明确具体的,而且也是经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所以价值是可以衡量、确定的。

二、否定说:骗取服务不能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从表现形式看,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甚至也追究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其犯罪不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

比如拐卖妇女、儿童,属于刑法第四章中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比如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证件,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谋取了地位和利益的,属于刑法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财产以外的利益,比如骗取了性利益,有可能构成强奸罪,也有可能无罪。比如诱骗他人为自己劳动(搬砖、运货、清洗房间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也不能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为公私财物,不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果其骗取金钱等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是可以构成诈骗罪的。正如本案中的补湿套装、洁肤乳、润肤露、护理霜等产品共计价值9230元,这些是财物,可以认定为诈骗金额。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提供面部服务和眼部服务,诱骗人家给嫌疑人提供某种服务,其实也就一种劳务,劳务等财产性利益不属于诈骗罪的行为对象,不构成诈骗罪。但是可以构成民法典上的不当得利。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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