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安徽省为五千、五万、五十万。(注:各省标准有所不同,视具体省市而定)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注:目前电信诈骗全国统一为三千起步,无差异)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利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身公积财物的行为。
2、以使用为目的, 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 成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以虚假、 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以介绍婚姻为名, 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很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5、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有民包尊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6、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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