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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认定

时间:2024-11-05 01:51阅读:
一、具体认定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一、具体认定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 主体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是指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是指董事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与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通谋,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构成本罪的共犯。

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申请公司登记者明知该证明文件失实而利用其骗取公司登记的,仍然构成本罪。

2. 客观行为的认定

本罪的客观行为是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虛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1) 证明文件

指的是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或出资认购法定股本后,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的证明,以及股东的出资单据、银行账户及有关产权的文件等。

(2)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使用虚假的验资、验证、评估报告书或证明等有关文字材料。在实践中,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为达到虚报注册资本、非法设立公司的目的,往往伪造、篡改合法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书,或与验资机构等的有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取得虚假验资报告书等。

(3) 虚报注册资本

是指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低于申请公司登记的法定最低出资额而谎称已经达到了法定出资额的情形,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达到了法定数额;也可以表现为虽然达到了法定数额却虚报具有更高数额的资本;还可以表现为变更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

实践中常见的包括实缴股本或出资额少于法定最低限额以及出资额中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士地使用权的作价高于其实有价值,使公可资本不实。

3. 立案追诉标准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2)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 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二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B. 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C. 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4. 本罪成立的范围限制:限于在申请注册登记实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1)《公司法》的修改

本罪的实行行为只能发生在申请注册登记实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时。为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市场主体的创业积极性、创业活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3 年 12月修改了《公司法》,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

《公司法》修改后,本罪对于实行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就不能再适用,但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实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仍有成立本罪的可能。

(2)具体企业类型

具体即:仅在申请金融机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公司登记的场合,行为人未遵守实缴登记制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缴足出资额的期限等规定的,才可能成立本罪。

更具体来说,比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5. 主观要件的认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无实有资本或实有资本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数额有明确认识;对提交的证明文件具有虚假性,足以使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发生错误判断也有明确认识;并且还要对实际骗取公司登记持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因工作疏忽导致注册资本数额与实有资本额不符的,或因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人不具有本罪的故意。

6. 本罪既遂的认定

利用虚假证明文件活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注册资本,欺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等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实际取得公司登记的,才构成本罪既送。取得公司登记不是指营业执照的签发,只有申请人获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核准,实际领得公司营业执照的,才是取得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部门,但及时被发现,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未予签发营业执照,或者已签发营业执照,但在未向申请人发放时发现欺骗事实,不再向申请人发放的,都属于申请人未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形,不构成本罪。增资扩股的场合,未取得有关批准文件的,也是未取得公司登记。

二、裁判规则

1. 抽逃出资、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区别及认定

如在胡某虚假出资案中,人民司法的评析意见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一,从犯罪的主观目的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目的是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目的是通过少出资或不出资牟利。本案中胡建国出于向银行贷款需要,而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主观故意明确,虽然其最终目的也是通过骗取登记来牟利,但其虚报行为的直接故意仍为骗取公司变更登记。

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本案被告人正是采取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与实际状况不符(资金实际已转出)的验资证明,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从犯罪侵害的对象看,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公司登记制度,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害的主要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的利益。侵害对象的不同也导致了两种行为隐蔽性的不同,行为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往往要隐瞒其他股东,虚报注册资本则为公司整体行为,大多为经股东同意而实施,代表了公司的整体意志。

第四,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看,尽管两者都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但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害的主要是公司、企业本身。

第五,从犯罪的时间点来看,虚报注册资本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分别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和成立后。

2. 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合谋,利用中介组织提供的款项,欺骗工商登记部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从不缴纳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非抽逃出资罪

如在苏某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手段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犯罪对象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而股东或者发起人均知情。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或认股人,虚假出资罪的犯罪手段是应缴付没缴付或少缴付,抽逃出资的犯罪手段是缴付出资取得登记后又抽回出资。故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合谋,利用中介组织提供的款项,欺骗工商登记部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从不缴纳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3. 罪数竞合:以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单及询证函的方式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的处理

如在周某等伪造金融票证、虚报注册资本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以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单及询证函的方式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触犯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而其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单及询证函的行为又构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其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不同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应当认定为吸收犯。依照吸收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量刑要比虚报注册资本罪较重,因此对行为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4.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并以公司名义进行各种犯罪活动,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如在陈某等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如果是为了实现违法犯罪而设立公司、企业,之后又以该公司、企业的招牌为幌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则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以个人犯罪处理。因此,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并以公司名义进行各种犯罪活动,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5. 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帐户上的往来资金已超过注册资本,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如在管某虚报注册资本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如果虚报登记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不仅违反公司登记制度,还会对资本和债务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

投资人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即使公司设立后,其银行帐户上的资金数额已经超过注册资本,但这些资金只是公司的往来资金,不能证明是投资人后续投入的注册资本,更不能证明投资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就拥有这些资金,因此投资人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即使帐户上的往来资金已超过注册资本,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6.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法律修订前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尚未依照当时的法律定罪处罚的,不再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如在眉山市天姿娇服饰有限公司及张建清、袁红军、刘雪云虚报注册资本无罪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4年4月2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三、有效辩护要点

1. 无虚报注册资本的主观故意

根据前述,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无实有资本或实有资本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数额有明确认识;对提交的证明文件具有虚假性,足以使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发生错误判断也有明确认识;并且还要对实际骗取公司登记持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那么,辩护律师要特助,若委托人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因工作疏忽导致注册资本数额与实有资本额不符的,或因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主张委托人不具有本罪的故意。

2. 不属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相关通知,对于跨时限案件,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当撤回抗诉。

因此,辩护人要注意,若是委托人的公司不属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辩护人应尽早提出,争取为委托人在最早的阶段争取到无罪的结果。

3. 提供的证明文件并非虚假等

根据前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使用虚假的验资、验证、评估报告书或证明等有关文字材料。在实践中,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为达到虚报注册资本、非法设立公司的目的,往往伪造、篡改合法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书,或与验资机构等的有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取得虚假验资报告书等。若行为人使用的证明文件并非虚假,则不构成本罪。

具体如某无罪案例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被告人所在公司在变更公司之前提供的注册资本的验资凭证并非虚假,至于验资凭证所涉及的资金是否到位和仅有这些凭证能否符合验资条件,其审查责任在于验资机构而不在被告人所在公司,且验资凭证所涉及的资金在其公司变更前是确实存在的,因此,被告人及其公司也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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