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证明责任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是整个刑事诉讼证明环节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在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能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仅关乎刑事诉讼的结果是否公正,诉讼过程是否有效,那么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
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这表明举证责任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
除此之外,该法的第12条、46条、150条、162条,也是对证明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均明确了证明犯罪构成的责任主要由公诉案件中的检察院承担,即由公诉方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能提供或者所提证据不足以说服审判者信服,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及其被委托者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的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负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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