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进行总结归纳,由于篇幅有限,后期笔者再分两个篇幅对有关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发回重审以及不计入审限的办案期限。
一、逮捕前黄金37天
1.传唤/拘传——不得超过24小时,决定机关:办案公安《刑事诉讼法》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拘留——不得超过37日(3日+4日+30日),决定机关:办案公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批捕——接到提请批捕书后不超过7日,决定机关:办案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自侦批捕——最长不超过17天,决定机关:办案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先行拘留——最长不超过14日,决定机关:办案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二、普通刑事案件,逮捕后侦查期限最长为7个月,特殊情况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无限期延长1.普通刑事案件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报请上级检察院延长一个月(合计:2+1=3个月)①普通决定机关:办案公安,②案情复杂决定机关:办案机关上级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交通不便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做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可再延长至二个月(合计:2+1+2=5个月)决定机关:省级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可再延长二个月(合计:2+1+2+2=7个月)决定机关:省级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4.不宜交付审判的重大复杂案件案件——无限延长(合计:2+1+2+2+N=N个月)决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日重新计算,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自查清日计算——无规定办案时间,决定机关:办案公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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