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述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不是单位受贿罪的适格主体
案件名称:丰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科单位受贿案
案号:(2017)苏0321刑初153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托管协议的签订是经过丰县人民医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托管的发起者、签订协议的主体、决定权均是丰县人民医院,托管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丰县人民医院的收入,减轻丰县人民医院的负担,并且实际上,丰县人民医院在托管后也未再对医疗设备科人员发放奖金,托管的实际受益人是丰县人民医院而非医疗设备科,综合以上意见,医疗设备科并不是本案单位受贿罪的适格主体,而被告人张某颖作为医疗设备科科长,自然在本案中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2、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属乱收费,不宜按犯罪处理
案件名称:贾某某、丁某某单位受贿案
案号:(2015)伊刑重初字第3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民营企业的主要管理部门,在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过程中,因经费困难,在事先征得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向捐款企业开具收据,收取款项,已开支部分主要用于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业务开支及工业会议开支,应属乱收费,不宜按犯罪处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单位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被告人丁建智、贾某某犯单位受贿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3、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涉案款项为广告费,并非行贿款
案件名称:高某银贪污、单位受贿案
案号:(2014)滦刑初字第167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朱某某按照0五转播台每月缴纳10万元广告费的要求,向0五转播台缴纳了两个月的广告费20万元,因四天没有插播,经被告单位班子研究退给朱某某1万元的广告费,朱某某本人也认可退其1万元,虽被告单位没有经营广告的权限,但从其性质分析,朱某某与0五转播台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朱某某给0五转播台广告费的行为不是行贿行为。0五转播台违规插播广告,应按照《广告法》的规定,由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0五转播台和被告人高某某犯单位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件名称:某、雷剑朝单位受贿案
案号:(2014)鄂宜城刑初字第00080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被告人雷剑朝犯单位受贿罪,经查,佳信公司和某合作开发期间,被告人雷剑朝以单位名义向佳信公司借款200万元并部分用于豫剧院开支。后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雷剑朝作为某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某与佳信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增加一楼商业面积350平方米,放弃二楼商业面积2000平方米,缩小豫剧院应分得的商业面积1650平方米,并不再搞文化产业而是将分得的商业面积委托佳信公司联合对外招商。为此,佳信公司不再要求某还200万元借款,属于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犯罪。
5、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案件名称:营口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栾某厚单位受贿案
案号:(2014)鲅审刑初再字第00002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关于单位受贿罪。依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单位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而本案原审认定营口市某某人民医院为原审被告单位营口市某某保险管理中心处理费用120090元,是基于医保中心为其分配医保体检患者,谋取利益为前提,但此节没有证据支持。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医保中心有分配医保体检患者的职权,也不能证明原审被告单位为营口二院分配了医保体检患者。
6、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涉案两单位之间可能为隶属关系,无法证实被告单位系非法收受财物
案件名称:某、田某月单位受贿案
案号:(2014)石高刑初字第8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对于被告人田某月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月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意见,被告人某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平山县交通局公路工程队隶属某,工程队与平山县兴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某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意见,经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田某月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某月担任某局长期间,让平山县兴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公司)结算本单位招待费,并向兴通公司索要银行卡用于单位支出。兴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某任免职务通知、平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赵某甲同时担任兴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某公路工程队队长,而某公路工程队为某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某与兴通公司之间的关系,不足以排除二者之间具有隶属关系,故不能证实某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符合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被告人田某月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田某月不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某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某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及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7、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被告单位收受财物系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现在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
案件名称:董某勇与呼和浩特铁路局车辆处单位受贿案
案号:(2018)内71刑终2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收取自备车管理费的主体是呼铁局,财务处、车辆处均是执行机关,对收费没有决定权,在财务处暂缓收费后,车辆处通过局长批示和会议决定继续收费,并按文件规定发放。车辆处作为包头西、集宁车辆段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并发放均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收取准格尔车辆段的管理费是为了对准格尔车辆段检修货车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也是依据文件规定;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车辆处为上述车辆段谋取利益的事实。综上,检察机关的该部分抗诉和出庭意见与事实不符,车辆处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审被告单位、上诉人董某勇及辩护人提出车辆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8、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收取财物的行为系典型的行政乱收费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案件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农业机械管理局、陈某正、张某仁犯单位受贿案
案号:(2019)湘09刑终293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一审认定被告单位益阳市资阳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单位受贿罪不成立,系定性错误的理由,经查,原审被告单位益阳市资阳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向农机企业收取财物的行为系典型的行政乱收费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应以单位受贿罪对其定罪处罚,原审被告人陈某正、张某仁因此亦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9、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索取他人财物的证据不足;不满足单位受贿罪主体资格
案件名称:霍某英、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单位受贿案
案号:(2019)豫11刑终28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被告单位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是否向四个乡镇民政所索要钱款的问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某英供述称其以低保股经费不足向民政所索要钱款,证人黎某、刘某、王某、高某用等证人证言均显示是把钱送给低保股,而不是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故,原审判决认定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索取他人财物的证据不足。
关于原审被告单位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是否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以及该中心与低保股的关系问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第六条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准予登记的或者予以备案的事业单位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2012年之前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仅有成立的批准文件,没有申请登记或者备案,没有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能证明该中心已经依法成立。郾城区民政局出具“低保股又称为低保中心”的情况说明,没有经手人签名,也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并且低保中心系事业单位,低保股系内设机构,性质不同,故,该证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犯罪的主体资格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单位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原审被告人霍某英犯单位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0、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被告属违规收费,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案件名称:十堰市郧阳区农业机械管理局、郭某胜单位受贿案
案号:(2018)鄂0304刑初188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十堰市郧阳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犯单位受贿罪,十堰市郧阳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按照政府意志,按比例收取农机经销商农机推广费,用于解决经费不足,且该款收取后全部上缴本级政府财政核算中心。其收取农机推广费属违规收费,不构成单位受贿罪。该单位关于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意见及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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