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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案例裁判

时间:2024-11-10 15:32阅读:
一、具体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一、具体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1. 本罪主体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践中,本罪主体多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承担一定职务、享有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

要特别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本罪的主体,其有本罪行为的,按照受贿罪进行定罪处罚。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一般来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本人虽然不具体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但是对公共财物具有调拨、统筹、使用的决定权、决策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保管、使用公共财物的职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某些方便条件。

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首先,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的行为,即利用本人担任某种职务所享有的主管、分管决定、处理以至经办某种事务的权力,包括人权、物权和财权等。其次,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也即间接地利用本人职权的行为。

3. “索取财物”和“收受财物”的认定

索取即主动索要并且收取。首先,索取是受贿人主动提出;其次,索取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暗示的方法往往较为隐晦但对方能够领悟。

收受财物即被动地收取财物。收取是在请托人主动给付贿赂的情况下接受。在被动收取财物的情况下,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在收受财物前,也包括在收受财物后,前者即事后受贿,后者即事前受贿。不论是事前受贿还是事后受贿,都能构成受贿罪。

4.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在被动收受贿赂型受贿中,要构成本罪,还需要行为人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受贿罪设立的宗旨来看,将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作为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不妥当的,会导致放纵一部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施谋取利益行为的人。

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三种情形,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着手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已经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当下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只要存在最低程度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以认定本要件成立。所以,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财物,虽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其在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的,一般就直接认定为受贿。

5. 故意的认定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损害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行为,仍予以实施这种行为。

一般而言,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明知:即行为人在实施受贿行为的时候,明知收受财物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

(2)对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的明知:即行为人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贿赂而予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

(3)对受贿行为损害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明知:即对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明知。

6.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应当按照受贿罪数额标准的二倍即人民币六万元执行。但行为人具备: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其起点数额应在三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应当按照受贿罪数额标准的五倍即人民币四十万元执行。

二、裁判规则

1.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如在梅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此,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保荐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不正当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在张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 保荐机构从业人员在对发行人进行上市辅导过程中,利用指导发行人增资扩股的职务便利,违反监管规定,以明显低价购买发行人股份,通过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数额较大或巨大的不正当股权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 作为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如在苏某受贿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为人作为公司负责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应当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4. 个人合伙性质的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受贿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如在安某受贿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同于受贿罪,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合伙性质的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属于上述所说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因此,其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而非受贿罪。

5. 村民组长利用职务之便在征地过程中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在唐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村民组长协助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职务也非国家公务活动。因此,其在征地过程中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受贿罪。

6. 在管理村内事务过程中,村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在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村委会成员的职务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行为,二是村民自治事务和村级经营活动。若村委会成员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则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若在管理村内自治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因管理村内事务属于后者,所以村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应以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论处。

7.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如在沈某等受贿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给付的财物,不属于本单位所有;而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典型特征。在经济往来领域,行为人在合同之外另行协议获取好处费的行为,本质上是职权与利益的交易,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8. 集体所有制企业分支机构聘用的负责人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如在叶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集体所有制企业,资金来源是社会集资,不属于国有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适用直接聘任制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不属于接受政府委派的管理人员。故集体所有制企业分支机构聘用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9. 在承包人组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部从事相关工作的雇佣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在张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承包人雇用,在承包人组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尽管不属于发包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在发包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从事相关工作,可以认定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条件。因此,由承包人雇用,在承包人组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应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 股东账外收取回扣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在苏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对于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其工作人员身份应根据权利的来源加以辨别。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账外收取回扣,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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