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如何审查鉴定意见
一、在刑事诉讼中,对送检材料与侦查中提取的物证、书证等是否同一。
送检材料与合法提取的物证、书证等一致是保证鉴定意见与案件相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前提。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现场勘验、人身检查、调取证据等过程中提取的物证、书证未完全送检,或者送检物质与提取物证不一致的情况,前者可能会导致关键物证在检验环节的缺失,从而造成案件的证据链不完整甚至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后果,而后者更是会直接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送检过程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检材的运输、保管过程是否存在可能使检材的性能状态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对于物证、书证、人身(包括尸体和活体)的送检,相关法律和操作规范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否二人以上提取、二人以上送检等。另外,要注意审查鉴定意见中对检材的描述,确保检材在运输、保管的过程中未出现使其性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送检材料是否被污染是保证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关键因素,在实践中却往往被侦查人员所忽视,辩护人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疑问,或者与其他客观性证据有重大矛盾时,应考虑是否存在检材被污染的情况。
三、案件相关人员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对同一问题是否存在不同的鉴定意见。
辩护人应注意审查以上人员对鉴定意见是否提出异议,不服鉴定意见的理由是什么,该理由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是否对该鉴定事项进行了重新鉴定,两次鉴定的意见是否存在重大分歧,这种分歧是否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产生重大影响等。
四、鉴定意见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矛盾之处是否能合理解释。
对于鉴定意见,还要注意审查专家结论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比如毒品的种类、纯度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是否一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与犯罪嫌疑人、目击证人所述的作案方式、作案工具是否吻合,犯罪嫌疑人精神状况的鉴定意见与犯罪嫌疑人描述的自身的各种症状是否一致,与其他证人证言是否印证等。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及一般刑事案件中,对上述笔录证据的审查及质证应当遵循上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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