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咨询_关于刑事程序非法证据的界定
刑事诉讼法并未界定非法证据的概念,而是直接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即:“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
1、关于非法证据的含义界定
刑事诉讼法并未界定非法证据的概念,而是直接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即:“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非法证据”,
与英美法所关注的“非法证据”一样,都具有特定的含义,即只有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严重侵犯基本人权(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方法(方式)收集的证据,才属于非法证据。
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基础上,
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宪法原则的关联,从保障宪法权利的角度理解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符合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人权法”的地位。
2、关于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
基于对非法证据含义的上述界定,实践中要严格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
如果仅仅是证据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上没有侦查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名的,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于此类瑕疵证据,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实践中,
上述瑕疵证据可以通过有关办案人员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依法可以采用。此种情形实际上是在确认该证据真实性的同时认可其证据资格;对于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因不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可见,与关注证据可靠性问题的瑕疵证据排除规则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关注的主要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实践中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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