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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关系

时间:2024-11-10 17:03阅读:
刑事程序,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关系 庭前会议作为庭前准备程序的关键环节,与庭审具有紧密关联。 庭前会议除

刑事程序,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关系(图1)

刑事程序,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关系

庭前会议作为庭前准备程序的关键环节,与庭审具有紧密关联。

庭前会议除了可以解决那些可能导致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外,还能梳理事实、证据争点,从而适当地简化庭审,提高庭审的效率。但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庭审可以简化到什么程度,值得认真研究。 

一、庭审的关键环节不能简化 

第一,庭前会议不能弱化更不能取代庭审。

庭前会议通常不公开进行,具体方式相对较为灵活,且不能解决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只是为庭审顺利进行扫清程序障碍,并且明确庭审焦点,确保庭审更加具有针对性。即使庭前会议对相关的事实证据争点进行了梳理,庭审中也要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质证和辩论,毕竟公开进行的庭审才是法庭查明事实、解决争议的环节。如果因庭前会议而导致庭审功能弱化,就背离了立法设置庭前会议程序的初衷,实属本末倒置。 

第二,庭前会议中可以梳理事实、证据争点,但不能取代庭审质证。

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庭前会议中可以基于控辩双方的意见区分有争议的证据和无争议的证据,进而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有争议的证据,对无争议的证据简化举证、质证。尽管庭前会议可以梳理事实证据争点,但不能弱化甚至取代庭审质证,不能影响庭审质证程序的规范进行。 

应当认识到,

与庭前会议相比,公开进行的庭审有多重功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进行的庭审除了要查明案件事实外,还要确保社会公众了解庭审的整个过程,知悉法院的裁判理由和依据。如果在庭前会议的基础上,庭审调查过于简化,证据质证流于形式,就可能弱化庭审功能,甚至引发公众对审判公正性的质疑。例如,实践中个别涉及多起犯罪事实、证据材料很多的案件,在召开庭前会议的基础上,庭审过于简化,导致公众认为庭审是在走过场,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是很好。 

有鉴于此,对于召开庭前会议梳理事实、证据争点的案件,庭审的简化要有一定的限度。具体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其一,涉及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对次要犯罪事实的庭审调查可以适当简化,但对主要犯罪事实,包括重罪事实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犯罪事实,庭审调查不能简化。

其二,对于庭审中需要重点调查的犯罪事实,对次要证据和辅助性证据的举证、质证可以适当简化,但对定案主要证据的举证、质证不能简化,要坚持一证一质,详细宣读证据的主要内容,充分进行质证。 

二、庭前会议处理结果的效力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针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处理以及控辩双方的合意决定,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否则庭前会议的功能将被架空。

第一,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对当事人的程序性申请或者异议作出处理后,

除有新的理由或者情况外,当事人不得在庭审中再次提出,否则法庭可以直接驳回,可以不再进行审查。例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依法驳回该申请后,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没有新线索或者材料的情况下,在庭审中再次提出该申请,人民法院就可以不再进行审查,而是直接驳回,继续进行庭审。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新的理由或者情况,法庭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又如,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了回避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驳回其申请后,如果被告人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该申请,法庭可以直接驳回,继续进行庭审。 

第二,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作出的合意决定,

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反悔的,应当提出正当理由。例如,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均认可特定的事实、证据,并在庭前会议笔录中载明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反悔,就需要提出正当理由,如被告人主张自己并未授权辩护人作出特定的决定等,对此,法庭应当审查并作出处理。反悔一方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一般对双方的合意决定予以认可。 

第三,被告人未依法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相应的申请或者异议,直到庭审中才提出,基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等考虑,法庭不宜直接驳回,但在处理程序上可以有所差异。例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按法律规定在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直至庭审中才提出申请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00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再对该申请进行先行审查,而是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鉴于《刑诉法解释》已经明确庭前会议中可以提出申请或者异议的事项,如果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未提出相应的申请或者异议,而是庭审中才提出,法庭就应当让被告人说明理由,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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