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对陪审员参加审判作了规定。即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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