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释,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根据是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与我国缔结双边条约或者共同参加规定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和我国即具有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是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惠基础之上的。如果要同没有与我国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没有共同参加规定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公约的国家进行司法协助时,也应当按照互惠原则,相互之间给予对等的司法协助。
2、刑事司法协助是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彼此相互协作,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方面的行为。刑事司法协助的请求由我国的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内容,有双边条约的,条约内有具体规定,如与加拿大签订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规定的刑事司法协助主要内容有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允许请求国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在场、被请求国提供在押人员或其他人员作证、对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进行搜查和扣押、移交赃款赃物、领事官员直接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通报刑事诉讼结果、提供犯罪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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