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第74条
【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具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黑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1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第229条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疑难指导】
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司法实践中,存在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现象,比如未取得审计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在审计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其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应当说,该类人员符合构成本罪的主体要件。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我国《刑法》第229条关于该罪主体的规定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语法结构上,"承担......职责的""中介组织的"是人员的定语,定语中强调的是承担相应的职责,上且属于中介机构,满足这两项条件的人员就可以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法条规定并没有对是否具有承担该项职责的证书进行明确,而是看行为人是否承担了该项职责,采取的是"职责论"的立场。该规定以及作出"职责论"的解释,不但符合文解释的原理,也与我国刑法中关于"职权论"的规定和解释相协调。
其次,从社会危害的角度看,只要从事本条规定的构成本罪的几项职责的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均会产生相应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不因为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而有所区别。
因此,对于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来说,其依然能够构成本,即,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不是本罪的关键,承担了本条关于构成该罪的几项职责才是关键。
【办案依据】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
第七十四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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