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买卖”是否包含居间介绍行为?
咨询类别:普通犯罪检察
咨询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 王栋
咨询内容: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买卖”,是否包含居间介绍行为?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居间介绍人不仅促成了买卖行为,且从中牟利,应认定为上家(卖方)的共犯。因为居间介绍人明知他人在实施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仍积极联系下家(买方),促成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并交易,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符合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
解答专家魏震:刑法中,多个罪名对于居间介绍行为是否能够入罪都有一定分歧,如介绍卖淫罪中,对于介绍卖淫的入罪,对于介绍买嫖的不入罪;贩卖毒品罪中,对于介绍卖毒的入罪,对于居间介绍买毒品的一般不入罪。从上述罪名中不难看出,之所以在这些罪名中对于居间介绍行为要加以区分,是因为这些罪名只处罚“出卖”行业,而对购买行为不作刑事处罚,因此有必要区分居间行为是“买”的行为还是“卖”的行为。但买卖身份证件罪则不同,因为该罪既处罚卖的行为,也处罚买的行为,此时区分居间介绍是买行为或卖行为对于出入罪而言则没有意义,只要是明知他人在实施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而居间介绍的,在其他要件具备的情况下,都构成犯罪。
显示全部
收起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