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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原创】 故意伤害罪咨询律师,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伤害分为轻伤、重伤、
实务 【原创】 非法拘禁罪律师,非法拘禁罪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
实务 【原创】 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实务 【原创】 在企业经营中有哪些常见的合同诈骗形式呢?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在与他人进行商贸往来,涉及直接经济利益的情况中比较常见。实行合同诈骗的5种常见类型: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
实务 【原创】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及对“情节严重”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
实务 【原创】受贿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关注意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7号),关于受贿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1.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
实务 【原创】 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
实务 【原创】 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
实务 【原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构成要件及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理论 【原创】 非法经营罪客观构成要件,一般非法经营罪判几年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理论 【原创】 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及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
1、疫情期间不能电话预约,必须携带所有会见手续现场预约。2、去看守所去之前一定要使用“健康宝”查看本人健康信息是否属于正常状态,否则不能进入会见。3、会见时自行准备手套,脚套,口罩,健康宝健康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健康证明。4、会见律师只能每个阶段只能会见一次。5、通州看所咨询电话:010-81585876 查看全部>
最高法公布2020年最新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查看全部>
疫情期间海淀看守所会见规定 疫情期间北京海淀区看守所规定,每个阶段律师只能申请会见一次。会见时需要登录会见小程序预约,你预约成功后,看守所民警会通知你会见。 查看全部>
北京市各看守所律师远程视频会见预约联系方式 一、东城公安分局 (一)预约方式 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登记的方式,可以向东城公安分局派出所预约律师远程视频会见。 (二)预约地点及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 预约电话 东直门派出所 010-84081554 安定门派出所 010-84081556 和平里派出所 010-84081555 北新桥派出所 010-84081553 崇文门派出所 010- 84081172 龙潭派出所 010-84081176 永外派出所 010-84081177 体育馆路派出所 010-84081174 前门派出所 010-84081175 朝阳门派出所 010-84081551 安外大街派出所 010-84081567 景山派出所 010-84081558 北京站派出所 010-84081568 东交民巷派出所 010-84081566 东四派出所 010-84081552 天坛派出所 010-84081173 东花市派出所 010-84081171 东华门派出所 010-84081559 建国门派出所 010-84081550 交道口派出所 010-84081557 前门大街派出所 010-84081178 王府井派出所 010-84081561 二、西城公安分局 (一)预约方式 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的方式,可以向西城公安分局派出所预约律师远程视频会见。 (二)预约地点及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 预约电话 二龙路派出所 010-66010110 天宁寺派出所 010-63269506 西长安街派出所 010-83995942 广外派出所 010-63360000 牛街派出所 010-83992420 月坛派出所 010-68026897 丰盛派出所 010-66110237 西外派出所 010-68356373 地安门派出所 010-64044902 福绥境派出所 010-66517110 大栅栏派出所 010-63019929 椿树派出所 010-63103665 厂桥派出所 010-66177606 阜外派出所 010-68352653 展览路派出所 010-68351158 德外派出所 010-62014224 广内派出所 010-83103062 白纸坊派出所 010-63521234 陶然亭派出所 010-63532208 天桥派出所 010-83135077 西单派出所 010-66025050 三、朝阳公安分局 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的方式,统一向朝阳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预约律师远程视频会见,预约电话:010-64161572,由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在分局派出所内进行统一调配。 2020年5月1日开始,实现律师远程会见的为朝阳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及小红门、六里屯、将台、东风、香河园、东坝、太阳宫、呼家楼、八里庄、十八里店、大屯、劲松、亚运村、花家地、黑庄户、金盏、三间房、孙河、常营派出所。 四、海淀公安分局 通过微信小程序,可以向海淀公安分局派出所预约律师远程视频会见。 方法一:直接扫下面的二维码关注 方法二:搜索添加 1.点击微信程序界面右上角的“搜索”; 2.进入搜索界面后选择“小程序”; 3.在搜索栏输入“预约云”; 4.在搜索结果中选中“预约云”; 5.点击进入程序,输入用户名、手机号、律师执业证编号等信息,进行注册后即可使用。 方法三:搜索添加 1.点击微信程序最下方的“通讯录”; 2.进入“通讯录”界面后,点击右上角“+”,点击“添加朋友”; 3.在搜索栏键入“预约云”,点击搜索; 4.搜索结果显示:该用户不存在,点击下方的:搜一搜预约云(小程序、公众号、文章、朋友圈和表情等); 5.在搜索结果中选择:预约云-小程序; 6.点击进入程序,输入用户名、手机号、律师执业证编号等信息,进行注册后即可使用。 注:海淀分局北太平庄、东升、恩济庄、甘家口、海淀、花园路、马连洼、青龙桥、清河、上地、上庄、曙光、双榆树、四季青、苏家坨、田村、万寿路、温泉、西北旺、西三旗、西山、羊坊店、永定路、永丰、中关村25个派出所均接受在小程序上预约会见。 五、石景山公安分局 (一)预约方式 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的方式,可以向石景山公安分局派出所预约律师远程视频会见。 (二)预约地点及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 预约电话 八宝山派出所 010-68652234 八角派出所 010-68873077 广宁派出所 010-88992177 金顶街派出所 010-88732328 老山派出所 010-88971590 鲁谷派出所 010-88682188 模式口派出所 010-68875574 苹果园派出所 010-68810495 五里坨派出所 010-88952410 新古城派出所 010-68873770 六、门头沟公安分局 (一)预约方式 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的方式,可以向门头沟公安分局派出所预约律师远程视频会见。 (二)预约地点及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 预约电话 大峪派出所 010-69857914 月季园派出所 010-69857554 三家店派出所 010-69857547 潭柘寺派出所 010-60862462 妙峰山派出所 010-61881737 七、通州公安分局 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的方式,可以向通州公安分局派出所预约律师远程视频会见。 (二)预约地点及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 预约电话 永顺派出所 010-80882368 北苑派出所 010-60516960 八、顺义公安分局 (一)预约方式 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的方式,可以向顺义公安分局派出所预约律师远程视频会见。 (二)预约地点及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 预约电话 天竺派出所 010-80462362 后沙峪派出所 010-80496137 北石槽派出所 010-60421237 大孙各庄派出所 010-61432015 空港派出所 010-80491118 李遂派出所 010-89481985 张镇派出所 010-61480506 北务派出所 010-61421917 仁和派出所 010-69423472 胜利派出所 010-81482020 李桥派出所 010-89426119 南彩派出所 010-89477040 高丽营派出所 010-69455849 光明派出所 010-81491110 南法信派出所 010-69473379 马坡派出所 010-69401859 杨镇派出所 010-61451350 北小营派出所 010-60483192 牛栏山派出所 010-69411164 木林派出所 010-60456202 赵全营派出所 010-60442165 九、大兴公安分局 (一)预约方式 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的方式,可以向大兴公安分局派出所预约律师远程视频会见。 (二)预约地点及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 预约电话 黄村派出所 010-61232120 红星派出所 010-87972540 十、怀柔公安分局 (一)预约方式 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的方式,可以向怀柔公安分局派出所预约律师远程视频会见。 (二)预约地点及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 预约电话 庙城派出所 010-60692793 十一、平谷公安分局 (一)预约方式 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的方式,可以向平谷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预约律师远程视频会见。 (二)预约地点及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 预约电话 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010-69962846 十二、密云公安分局 (一)预约方式 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的方式,可以向密云公安分局派出所预约律师远程视频会见。 (二)预约地点及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 预约电话 城关派出所 010-69042530 西滨河派出所 010-69086612 十三、延庆公安分局 (一)预约方式 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的方式,可以向延庆公安分局派出所预约律师远程视频会见。 (二)预约地点及预约电话 预约地点 预约电话 延庆派出所 010-69103448 夏都派出所 010-60165959 查看全部>
检察院十六种情况不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点击查看),《意见》明确了十六种情况可不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一、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作案工具、赃物去向等部分事实无法查清,但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主要情节能够相互印证,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四、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查清且符合起诉条件,公安机关不能及时补充移送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五、补充侦查事项客观上已经没有查证可能性的; 六、其他没有必要退回补充侦查的。 (注:一至六种情况,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 七、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虽欠缺某些证据,但收集、补充证据难度不大且在审查起诉期间内能够完成的; 八、证据存在书写不规范、漏填、错填等瑕疵,公安机关可以在审查起诉期间补正、说明的; 九、证据材料制作违反程序规定但程度较轻微,通过补正可以弥补的; 十、案卷诉讼文书存在瑕疵,需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的; 十一、缺少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侦查人员能够及时提供的; 十二、其他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的。 (注:七至十二种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 十三、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 十四、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 十五、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利用侦查活动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实施报复陷害等违法行为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不宜退回补充侦查的; 十六、其他需要自行侦查的。 (注:十二至十五种情况,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检察院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 查看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刑事部分)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的通知法办[2020)71号本院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已于2020年3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0年3月19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5次会议讨论决定,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为49件,分为二类:第一类共38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第二类共11件,要求2021年上半年完成。 司法解释工作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同党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二是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立法原意,正确解释法律,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妥善处理与已有司法解释的关系。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可视情公开征求意见,但要注意充分评估风险。四是切实提高司法解释工作水平,坚持问题导向,确保科学规范,按时保质完成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第一类(2020年底前完成) 1、关于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承办单位:立案庭 2、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无理缠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承办单位:立案庭 研究室 3、关于修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承办单位:刑一庭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贫污贿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承办单位:刑二庭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承办单位:刑二庭 6、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新立项) 承办单位:刑三庭 7、关于办理贷款诈骗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承办单位:刑三庭 8、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承办单位:刑四庭 9、关于办理行政犯罪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承办单位:刑四庭 10、关于审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承办单位:刑五庭 查看全部>
酒醉驾驶的处罚标准及刑事责任 酒醉驾驶的一般处罚 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醉驾驶的刑事责任 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查看全部>
北京通州区看守所电话及导航地址北京通州看守所由于疫情期间原因,律师会见必须携带会见手续到现场预约。 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尖垡村甲1号 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邮编:102206 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导航设置:金河水务 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驾车路线: 从北京出发,上京沈高速,过五环(五方桥),在出京方向第一个出口(普河桥)出,分道口左拐前行至路口再左拐,到路口右拐前行约1000米,到张台路口左拐前行700余米即是 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乘车路线: 乘地铁八通线——梨园站——换乘小10路——尖垡站或者凉水河站下车即到 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联系方式:010-81585876 查看全部>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查看全部>
辩护律师在办理公诉案件时,需要到检察院案件管理科复制卷宗。从目前来看,检察机关多数已经是给律师制作光盘,这样比过去复印的效率提高了很多,尤其是涉众型犯罪案件。 但是因为是复制的电子版卷宗,律师看不到具体的页面,案件管理科的工作人员有时在拷贝卷宗时难免疏忽,没有将全部文件拷贝到光盘里。所以在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后,承办律师务必再次到法院后全部查阅案件材料,以免自己在检察院复制的卷宗有遗漏,给日后的辩护工作带来疏漏。 查看全部>
头条 【原创】给刑事案件辩护(l律师)人的几条建议 要讨论辩护人的话题,可以扯上一年半载,内容之多,几个车皮也拉不完。当今快餐时代,人们更喜欢短平快的文章,因此,本文不能不虎头蛇尾,给辩护人提供几个建议,期盼辩护人能够做得更好。
头条 【原创】最高检意见: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恶意欠薪在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可依法不起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做好检察环节
头条 【原创】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进行总结归纳,由于篇幅有限,后期笔者再分两个篇幅对有关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发回重审以及不计入审限的办案期限进行总结归纳,
头条 【原创】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28条也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
头条 【原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上)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立法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面适用一年多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有效
头条 【原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单方面决定的吗? 记者:有观点认为,检察官主导控辩协商的过程与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的要求相冲突,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单方开价”
头条 【原创】我们说,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体现了控辩双方的合意。但是,有这样一种情况需要思考: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达成定罪量刑的合意,并且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也都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了字。到了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一如既往表示认罪认罚,但
头条 【原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指导律师严格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头条 【原创】刑事律师自媒体,刑事律师品牌化象征 在法律服务同质化的市场竞争中,唯有能够创造出差异化的品牌,才具备竞争优势。律师品牌也不例外。一个真正有影响力的律师,不是一个业务领域全面型律师,而是在某领域有专长的律师。
头条 【原创】自媒体时代下律师如何自律的探讨 自媒体的概念,出自于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2003年7月出版的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其定义为:“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
头条 【原创】刑辩号,刑事法律人的专业自媒体舞台 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日常主要工作就是学习相关法律文件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征,就是离不开文字和写作。在执业过程中,无论你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律师,工作书写各类申
头条 【原创】刑辩号,刑事律师的品牌象征 自媒体时代来临,网络各类自媒体平台可以说百花齐放。微信公众号,微博,博客等多数都是以个人或律师所为主体的相关自媒体。而专业的法律自媒体网络平台,也并不多见。而在法律行业某个专业领域的自媒体更是非常少。刑辩号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