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法规

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1999年9月28日国税发[1999]181号 各省、自治

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图1)

1999年9月28日国税发[1999]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一些地区出于种种考虑,超越权限规定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自定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由各地税务机关或提请当地政府立即发文纠正。今后,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再擅开减免税口子。

显示全部

收起

显示全部

收起

<< 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析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