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图1)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22

国税函[2003]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显示全部

收起

显示全部

收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