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22
国税函[2003]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显示全部
收起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