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6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4]163号)和《关于供热企业生产用房产、土地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函[2004]2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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