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第1430号
2004年12月30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2003年度特殊退税截至日期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的截至日期,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应作为2003年底前的累计欠退(免)税款处理。
三、对出口企业未在2004年3月31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退税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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