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刑辩号

刑辩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台湾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图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显示全部

收起

显示全部

收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