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修改情况 民企内部“损企肥私”行为拟入刑
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
修正案草案主要是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惩治,在行贿罪规定中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
修正案草案增加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损企肥私”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次刑法修改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现行刑法对国有企业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作了犯罪规定,没有适用于民营企业。近些年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变化,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也不断出现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利益,需要与时俱进完善相应法律制度,适应保护民营企业的实践需要
我国民营企业发展不平衡,情况还比较复杂,很多企业治理结构和日常管理不规范,有的还是家族企业,在案件处理上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涉及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的矛盾纠纷,要注意把握好犯罪界限和民刑交叉法律问题,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次修改是在法律上落实平等保护的重要举措,同时执法司法中更要落实好平等保护
显示全部
收起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