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8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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