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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国税发[2005]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图1)

国税发[2005]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研究,总局决定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二、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附件1)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2)、《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附件3)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五条第二条等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2.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3.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附 件1

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编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元、万美元

项 目

行 次

认定户数

申报受理情况

审核情况

审批发办理退(调)库情况

备 注

申报户 数

退税出口额(万美元)

退(免)税额

审核通过应退(免)税额

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

审核在途数

已审批退(调)库额

已送交

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中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中报累计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中报累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中报累国库退(调)

库额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退(调库)

库在途数l23=4+5456=7+8 7 8 9=10+11 10 1l

12=

13

+14

13

14

15=

16

+17

16

17

18=

19+

20

19

20

21

22=

23+

24

23

24

25=

21-22

26

合计(1)=(2)+(3)

退税额小计(2)=(4)+(9)+(12)+(15)+(18)

免抵税额小计(3)=(8)+(11)+(14)+(17)

外贸(工贸)企业小计(4)=(5)+(6)

增值税退税(5)消费税退税(6)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7)=(8)+(9)

其中:免抵额(8)退税额(9)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10)=(11)+(12)

其中:免抵 额(11)

退税额(12)

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额(13=(14)+(15)

其中:免抵额(14)

退税额(15)

其他企业小计(16)=(17)+(18)

其中:免抵额(17)

退税额(18)

填表人 退税部门签发人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认定户数”指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户数。“申报户数”指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企业户数,同一企业多次中报的不重复统计。上述两项只在第l、4、7、10、13、16行填报。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中报累计”栏应当包括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本年中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在以前年度中报但来办理的出口退(免)税。

3.“审核通过应退(免)税额”指经过初审、复审通过的退(免)税额;“审核来通过退(免)税额”指经初审、复审发现疑点暂来通过退(免)税额;“审核在途数一指来完成初审、复审全部审核的退(免)税额。

4.“已审批退(调)税额”指经过领导审批可办理退(调)库的金额;“已送交国库退(调)库额”指开具收入退还书或调库通知书并送交国库金额:“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指国库已经办理完退(调)库的金额,该数字应与计统部门统计数字一致。

5.本表按月填报,并在每月结束3日内上报。

附 件2:

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上报单位:(公章)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元

退(免)税项月

行 次

申报户数

申报情况

审核情况

审批及办理退(调)库情况

备 注

退税出口额(万美元)

退(免)税额

审核通过应退(免)税额

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

审核在途数

已审批退(调)库额

已送交国库退(调)库额

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

退(调)库

在选数

小 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 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 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篮物申报累计

小 计

必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 计

以前年度出口赞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 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 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1 2=

3+

4 3 4 5=

6+

7 6 7 8=

9+

10 9 10 11=

12+

13 12 13 14=

15+

16 15 16 17=

18+

19 18 19 20 21=

22+

23 22 23 24=

20-21 25

外轮供应、外航供应、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1)

出境口岸免税店

(2)中标机电产品

小 计

(3)=(4)

+(5)

其中:免抵额 (4)

退税额(5)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6)

使(领)馆购买国产物品(7)

对外承包工程小计(8)=(9)+(10)

其中:免抵额(9)

退税额(lO)

对外修理修配

小计(11)=(12)+(13)

其中:免抵额(12)

遇税额(13)

境外投资

合计

14=15+16

其中:免抵额

(15)

退税额

(16)

其 他

小 计

17=18+19

其中:免抵额(18)

退税额(19)

合 计

小 计

(20)=(21)+(22)

其中免抵额

(21)=(4)+

(9)+(12)+

(15)+(18)

退税额

(22)=(1)

+(2)+(5)

+(6)+(7)

+(10)+

(13)+(16)

+(19)

填表说明:

1.指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企业户数,同一企业多次申报的不重复统计,该项目在第l、2、3、6、7、8、ll、14、17、20行填报,其他行不填。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栏应当包括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本年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在以前年度申报但束办理的出口退(免)税。

3.“审核通过应退(免)税额”指经过初审、复审通过的退(免)税额:“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指经初审、复审发现疑点暂未通过退(免)税额;“审核在途数”指未完成初审、复审全部审核的堪(免)税额。

4.“已审批退(调)库额”指经过领导审批可办理退(调)库的金额:“已送交国库退(调)库额”指开具收入退还书或调库通知书并送交国库金额:“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指国库已经办理完退(调)库的金额,该数字应与计统部门统计数字致

5.本表按季度填报,并在每个季度结束10内上报。

附 件3

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

上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至 月 单位:万元;万支

卷烟出口企业名称

本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数量

本年开具准予免税证明情况

收到已免税证明情况

本年出口核销情况

不符台出口核销情况及转内销情况

累计开具证明份数

累计免税购进数量

本年累计收到证明份数

差 额

本年累计核准已免税数量

差 额

免征税额

已出口数量

己核销数量

数 量

金 额

应补交税款

已补交税款

备 注

小 计

上年开出

本年开出

小 计

上年开出

盘年开出

小 计

免征增值税额

免征消费税额

小 计

增值税额

消费税额

小 计

增值税额

消费税额

1

2

3

4=

5+6

5

6

7=2-6

8=9

+10

9

10

11=

3-10

12=

13+14

13

14

15

16

17

18

19=

20+21

20

2l

22=

23+24

23

24

25

合 计

填表人: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第1栏“本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数量”指总局已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

2.第2、3栏按照退税部门开出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填报。

3.第4-14栏按照退税部门收到的“出口卷烟己免税证明”填报。

4.第5-24栏按照免税出口卷烟核销以及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补税情况填报。

5.本表按季度填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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