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后回国如何依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6]9号 1996年6月6日)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不服申请国内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如何办理的请示》(鲁公明发〔1996〕8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因此,对姚维晔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我国可以请求乌克兰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我司法机关可以请求乌克兰将证人证言、鉴定结果、被告人供述以及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移交我国,然后,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办理,并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根据乌克兰移交的证据材料,认为不需要继续侦查,可以结案的,可直接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99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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