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法规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三个罪名主体及适用范围变化(企业家及高管必读)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三个罪名主体及适用范围变化(企业家及高管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三个罪名主体及适用范围变化(企业家及高管必读)(图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三个罪名主体及适用范围变化(企业家及高管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现行《刑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三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及适用范围给予增加。重点是现有罪名仅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2024年3月1日起,将延伸至民营企业中,这样规定是加大对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与国有公司,企业相同。因此,值得民营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重视,增加风险意识。以免在以往的思维中,触及刑事犯罪。以下是三个罪名对比。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法条

现行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二)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我们可以看出两点变化:

1、主体从原来的董事,经理,增加了高级管理人员,这个增加扩大了犯罪主体人员的范围。

2、增加了一款内容。在上述条文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国有公司、企业之

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关背信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刑罚上,依照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条文

现行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二)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增加了有关“服务”的规定。、增加了一款内容。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文

现行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二)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原有条文基础上,增加了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以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三个罪名,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针对的是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人员因腐败侵害企业、企业家权益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显示全部

收起

显示全部

收起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2018)
行贿犯罪加大处罚力度,最新单位行贿受贿量刑标准(2024)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