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
4.《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二十一次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10月07日第三次修订
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10.《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11.《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04月05日
12.《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3.《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1991年1月15日,国发5号
非法采矿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目录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印发,公通字〔2017〕12号)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16.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1月25日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2011年12月30日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已废止)
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第3号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再次答复》,法工委发18号,1991年3月7日
21.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已失效)
22.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
2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皖高法(2017)98号
2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7〕29 号
25.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豫高法﹝2017﹞340号
2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苏高法[2017]126号
2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福建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闽高法[2017]321号
28.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7] 30号
29.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渝高法〔2018〕22号
30.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执行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赣高法[2018]163号
3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陕西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2019年6月5日
3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8]101号
33.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鲁高法[2018]16号
34.湖南省高级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2019]18号
35.湖北省高级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9
36.陕西国土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暂行办法》,2020
37.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2020年4月29日
非法采矿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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