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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时间:2024-10-31 16:42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你院《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图1)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你院《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一、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适用于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刑事案件。

二、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形以外的刑法第280条入罪标准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注意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注意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三、对于刑法第280条入罪标准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研究,适时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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