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概念和构成要件)
盗窃罪概念和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和特征如下:
1、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其他财产权,是指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主要是指他物权、债权以及其他享有财产性利益的权利。对于窃取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或者窃取违禁品的行为,要区别情况处理。一般情况下,窃取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是对法秩序的破坏,应当定罪处罚。如密窃他人受贿所得财物的行为,要按资窃罪处理。如果行为人窃回的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原本属于行为人所有,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
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占有或者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物,无法被他人占有或者控制管理的财物,一般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在多次资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资窃、扒窃的情况下最不要求被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资窃完全没有经济价值或者经济价值轻微的财物,属于盗窃未遂;对于盗窃他人珍藏的照片、情书等精神寄托物的行为,如果被盗物品经济价值很小,也难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具体是指盔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资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中认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下。
根据《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资窃的"“资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盔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种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元至1500元以上、15000元至5万元以下。考虎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批淮。为解决在跨地区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的数额认定问题,《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3款中规定:“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容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对于盗窃违禁品的认定的标准,该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奈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择重量刑。
“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3次以上",是指实施了3次以上具有盗窃行为特征的行为,如2年内实施了2次盗窃行为、1次诈骗行为,不能以多次资窃论处。3次以上,包括受到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但不包括受到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成立多次盗窃,不以每次行为达到既遂为标准,资窃未遂的,也应计算在内。成立多次盗窃,既不要求每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要求3次以上盗窃财物的数额累计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每次盗窃的财物数额极其轻微,或者累加后的财物数额仍然较轻微的,不宜以资窃犯罪论处,可酌情予以行政处罚。
“人户盗窃”,是指非法进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是认定“户”的两个主要特征。一般指单独为家庭生活使用的房屋、封闭的院落,也包括牧民家庭生活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由于不具有家庭生活功能或者无法与外界相对隔离,一般不认定为“户",如果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房间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可以认定为“户。
"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械盗窃。认定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应当从社会的一般观念出发,根据行为人的携带目的、器械的通常用途等判断是否具有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随身携带的财物”,是指被害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能够随时控制、及时获取的财物、如放在衣服口袋内、手提、肩背的财物。对于被害人能够监看到,但是一时难以控制的财物,行为人窃取的难以认定为扒窃。如在公共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被害人放置的距离自身较远的行李,一时难以拿取控制的,一般不能认定为随身携带,否则无法和普通型资窃相区分,也不能体现扒窃行为对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性。
3、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盗窃罪的主体。
《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也有类似规定其第13条明确:单位组织、指使资窃,符合《刑法》第264条及该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并对该财物加以利用的意思这一目的是盗窃罪和抢劫、抢夺、诈骗等财产型犯罪的主观要素,也是资窃罪与放意毁坏财物罪主要的区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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