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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6个疑难问题的认定

时间:2024-10-21 15:01阅读:
盗窃罪6个疑难问题的认定1.如何把握罪与非罪?《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

盗窃罪6个疑难问题的认定

1.如何把握罪与非罪?

《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上述规定适用于盗窃罪的全部四种形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资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该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第3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资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2.如何认定盗窃行为的次数?

认定盗窃行为的次数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盗窃行为特征为标准,即应充分满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各要件,不能简单以具体行为的个数判断。

基于一个犯意,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地点对多个被害人实施盗窃的,应当认定为一次。如行为人甲在某日晚,连续人室盗窃了某村庄十几户村民的财物。对此应按一次盗窃行为论,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基于一个犯意,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辆公共交通工具内的乘客或者一栋居民楼内的多户居民连续盗窃的也应认定为一次。

在同一地点,但基于多个犯竟,且在不同时间段内对不同被害人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多次。在不同时间段、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多次。

认定盗窃次数,不以每次盗窃行为既遂为前提,盗窃未遂的,如满足全部构成要件,也应计算在次数以内。

3.认定携带凶界资窃,应注意哪些问题?

认定携带凶盗窃,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物品本身的性能出发判断是否属于凶器。如非法携带的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很明显属于凶器。

二是从物品的惯常使用目的进行判断。如携带一般人较少外出携带的铁棍、锋利的石块、尖利粗大的针具等,一般属于凶器。

三是注意区分凶器和犯罪工具。一般情况下,犯罪工具对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小,但凶和犯罪工具并非完全排斥,有些犯罪工具如锋利的剪刀铁锤、钳子、扳手,以至于主要用于切割提包的刀片都可能用作危害人身安全的凶器。

四是携带凶器盗窃,并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故意显露暗示或者使用凶器,如向被害人使用了凶器,则可能被评价为抢劫罪。

五是携带凶器盗窃,应要求行为人将凶器放置在身边或者附近,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如果不能随时使用。则难以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形成现实危险。

六是携带凶器盗窃,仍然要注意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盗窃财物轻微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4.如何正确把握资窃罪的既未遂标淮?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行为人转移了他人对则物的占有并控制了所盗财物成立盗窃罪既遂。

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或者未实际控制所盗财物的,属于盗窃未遂。

认定是否控制财物,应当根据财物的性质、大小、形状等样态以及盗窃行为的方式等因素、从社会的一般观念出发、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已经就所盗财物建立了新的支配关系,排除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

对于小型财物,如手表、戒指、项链、手机等,一般以行为人藏匿到身上、衣服口袋、手提包内等私人可支配领域或者物品内为既遂。

对干大型财物,如轿车、冰箱、电视、家具等,一般以使财物脱离被害人支配领域为既遂。

对于超市内设置条码的财物、一般以将财物带出收费口或者条码监控区为既遂。

5.如何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解释第2条第3项至第8项规定情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资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资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或者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该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6.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数额?

根据《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资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资窃外市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态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6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资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资窃前正常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6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资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资窃数额。

(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6)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蔡息、奖全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资窃数。

(7)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资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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