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北京危险驾驶罪怎么判)
5.2.1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1个月至6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5.2.2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拘役3个月以下的,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金;
(2)判处拘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金;
(3)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罚金数额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5万元。
5.2.3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2.3.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6)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7)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9)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10)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11)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2.4 本罪的宣告刑期可具体到15日,最低不少于1个月。
北京《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全文(2023年10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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