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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北京交通肇事罪怎么判刑)

时间:2024-10-24 16:14阅读:
北京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北京交通肇事罪怎么判刑)5.1.1 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5.1.1.1 死亡1人或者...

北京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北京交通肇事罪怎么判刑)

5.1.1 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1.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1年至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1.2 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1年至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1.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1年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1.4 重伤1人,并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之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1年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1.5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死亡1人,增加9个月至1年刑期;

(2)每增加重伤1人,增加6个月至9个月刑期;

(3)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2 法定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2.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又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4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2.2 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在4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2.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又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4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3年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2.4 重伤1人,并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情形之一,又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4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3年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2.5 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4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2.6 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4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2.7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4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3年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2.8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死亡1人,增加1年至1年6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1人,增加9个月至1年刑期;

(3)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3 法定刑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3.1 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在7年6个月至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3.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死亡1人,增加1年6个月至2年刑期;

(2)每增加重伤1人,增加1年至1年6个月刑期;

(3)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4 对于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及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不同档次量刑标准的,以达到较高档次的量刑标准确定量刑起点。达到相同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没有死亡人数的,以重伤人数确定量刑起点。

5.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6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5.1.7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1.7.1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4)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6)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7)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8)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速或者超载驾驶的;

(9)一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受过行政拘留的;

(10)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或为减轻责任,伪造、变动事故现场的。

5.1.7.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抓获归案的;

(2)事故发生后,由他人冒名顶替的;

(3)曾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受过两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4)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北京《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全文(2023年10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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