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8类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18号)指出,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高检诉发18号)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2号)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0号)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7.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
8.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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