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毁文物罪_立案量刑标准,构成要件及司法解释。
过失损毁文物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文物的行为,并且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珍贵文物,但却是因疏忽大意或者出于自信而损毁。过失损毁文物罪_过失损毁文物罪立案量刑标准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二)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三)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三件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毁文物罪_过失损毁文物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则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应是故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_过失损毁文物罪司法解释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主观状态不同,故意损毁文物罪属于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毁文物,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毁的结果发生的;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毁文物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毁结果的行为。如在进行基建工程时,没有在施工前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勘探,在施工中造成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及珍贵文物的破坏等。二是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被损毁的珍贵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损毁非常重要的保护文物,使其无法恢复原状,给国家文物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损失的情形。过失损毁文物,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2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文物局: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以下简称《文物犯罪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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