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_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组织者。这里所说的“组织”者,是指组织、召集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人员,既包括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的情况;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可以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也可以是为了进行一次赌博行为临时纠结在一起。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管辖的规定,这里的组织行为可以是我国内地公民实施的组织行为,也可以是国(境)外人员在内地针对我国内地公民实施的组织行为。实践中,常见的组织者主要有国(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国(境)外赌场管理人;受国(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的人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的人等。
第二、组织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仅限于中国大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如果组织的是境外人员参与赌博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包括直接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赌博,或者以旅游、公务的名义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赌博,或者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赌博,或者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等。
第四、必须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所谓“数额巨大”,主要是指赌资数额巨大,可能造成大量外汇流失的情形,具体数额应当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所谓“赌资”主要是指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赌资虽未达到数额巨大,但接近数额巨大的条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如抽头渔利的数额较多,参赌人数较多,组织胁迫、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强迫他人赌博或者结算赌资等情形。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_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立案量刑标准
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按照开设赌场罪规定的刑罚予以处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情节严重,而是要根据本罪入罪的条件,要比入罪条件更为严重的情节,主要是指组织中国公民前往国(境)外参与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_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主要是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主要是跨境赌博。主要表现为线下境外赌博和线上网络赌博两种形式。线下境外赌博主要是犯罪分子通过提供免费出入境服务、免费往返机票等方式招揽国内人员出境进行赌博;线上网络赌博是犯罪分子通过在境外架设服务器、开设赌博网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和吸引境内人员参加赌博活动。
1、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
2、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
3、组织、招揽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
4、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
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
6、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招揽我国公民跨境赌博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不限于境外赌场人员,也包括境内人员在境内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的犯罪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主观方面是否需要“以营利为目的”,虽然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本罪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样,都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才能构成犯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_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跨境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给相关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3、文化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这对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两年来,少数单位和个人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有的地方以改善投资环境、筹集公益资金、活跃群众业余文化生活为由,开办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这些现象的出现,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很大危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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