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刑辩号

刑辩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台湾罪名

暴动越狱罪

时间:2024-09-30 01:28阅读:
本文详细介绍暴动越狱罪的概念、认定、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等内容。 暴动越狱罪的概念

暴动越狱罪(图1)

本文详细介绍暴动越狱罪的概念、认定、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等内容。

暴动越狱罪的概念

暴动越狱罪,是指在押罪犯有组织地使用暴力,公然越狱逃跑的行为。

暴动越狱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暴动越狱即违反监管规定,采用暴力手段从监狱逃跑,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而共同越狱的行为。所谓越狱,是指逃离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改造队、拘役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在押解中、执行死刑的刑场以及参观、学习、劳动等地方进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采用暴力的方法共同逃跑,也应视为本罪的越狱。所谓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共同越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进行密谋策划,相互勾结、串通,认真准备、分工而决意采用暴力进行集体越狱。至于暴力,则通常表现为杀伤、杀害监管人员,抢夺枪支、弹药、交通工具,砸毁监舍门窗等方式。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应按暴动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暴动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汁划的暴动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暴动越狱罪的认定

区分暴动越狱罪组织越狱罪的界与限

区别在于构成本罪必须采取共同的暴力行为;而组织越狱罪的构成要件中则排斥共同的暴力行为。

关于罪数问题

在暴动越狱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一罪论处。根据刑法第31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动越狱罪的量刑标准

暴动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动越狱罪的立案标准

没内容

暴动越狱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监狱法》第五十九条)

显示全部

收起

显示全部

收起

<< 组织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