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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享行贿犯罪无罪案例判决裁判要旨

时间:2024-03-09 20:07阅读:
律师分享行贿犯罪无罪案例判决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律师分享行贿犯罪无罪案例判决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以下是根据网络检索整理的行贿犯罪无罪案例判决裁判要旨,供参考。

1、给付财物系偿还垫付资金,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号:(2018)冀0304刑初9号

【裁判要旨】涉案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或变更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系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决策人,其行贿行为能代表单位意志;本案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归属于上述公司,应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归属于单位,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并非行贿罪。

案号:(2017)闽08刑终258号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号:(2017)鲁1323刑初188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安犯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安无罪。

无罪裁判要旨五

3、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

案号:(2016)冀0204刑初144号

【裁判要旨】公诉指控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英犯有行贿罪,虽被告人王某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予以认罪,并且被告人王某英多次给予马文图钱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事实清楚,但证明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王某英在其笔录中供述其个人于2011-2013年期间多次去看望马文图并给予其共计3.5万元钱款,但并没有明确有要让马文图帮助自己在滦南厕所改造工程中使用自己的产品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只是希望马文图关照她生意。且公诉机关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王某英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及实际为滦南厕所改造工程供应其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为有罪。故王某英犯行贿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英犯有行贿罪不成立。

4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案号:(2019)湘1003刑初52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代表其经营的公司形成对外行贿的单位意志,为了其所经营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决定并直接实施向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给予财物,情节严重,所获利益亦归属于杨某某所经营的上述公司,依法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5、行贿行为系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案号:(2016)川1321刑初166号判决书

(1)【裁判要旨】被告人邓某甲违反公司营销管理规定,以个人药品销售提成的劳务报酬向邓某乙、杨某某、范某进行商业行贿行为,既不是由公司领导决定,也不是由公司提供资金而为该公司获取非法商业利益,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

案号:(2017)黑0404刑初50号判决书

(2)【裁判要旨】经查,被告人邓某某没有工程建设资质,为了承揽案涉工程,将其工程队挂靠在宝宇公司,借用宝宇公司资质参与案涉工程的投标并中标。通过与宝宇公司签订内部合同向其缴纳一定管理费用,人员和财物管理均由邓某某本人负责;宝宇公司第八分公司没有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其所谓的宝宇公司第八分公司经理职务也没有任命文件……邓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被告单位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不成立。

6、行为主体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件

案号:(2016)鄂02刑终160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系非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符合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犯单位行贿罪缺乏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7、清算后的债权债务继受主体与原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法人,不是原公司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

案号:(2016)皖0404刑初27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淮南某某机动车辆检测中心虽是某某矿山机械维修检测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人和清算后的债权债务的继受主体,但与某某矿山机械维修检测有限公司是不同的公司法人,不是本案对单位行贿的犯罪行为实施主体,故淮南某某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无罪。

8、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系正当给付,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案号:(2017)吉0122刑再1号再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丛某介绍张某、关某与马某认识,是受关某所托,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且张某、关某于2013年1月17日到马某办公室交给马某的3.6万元系让马交保险费,有收条内容佐证,无其它证据证明系贿赂款,故无法认定是贿赂款;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丛某向马某明示让张某前去行贿,或授意张某向马某行贿。整个过程表明其主要目的是缴费办理社保,而非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9、给予财物的对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案号:(2014)成刑终字第337号裁定书

【裁判要旨】经查,吴某荣、尹某某、张某贵等人虽具有买卖职称证书的行为,但是吴某荣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谋成公司与张某贵、吴某利、张某海、邹某某亦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10、所谋取的为正当利益,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案号:(2015)西刑终字第5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郑某甲虽通过其原单位的三名员工为寰琨公司入股,该行为并非被告人郑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给李某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李某赠予被告人郑某甲213万元的股份,从客观上表现为被告人郑某甲为该公司出谋划策等一系列行为的回报,故被告人李某不构成行贿罪。

11、未谋取竞争优势

案号:(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6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根据书证并结合姜某某的以往供述,可知姜某某并未在某某公司入园事宜上提供帮助,某某公司入园是由自身实力和政府批复决定的。且政府部门同意某某公司入园在前,某某公司与南山科技园签订租房合同在后,亦可判定姜某某并未为某某公司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能认为某某公司就此谋取到竞争优势。

12、行为人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案号: (2017)京0114刑再3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张某与李某之间长期有较多的经济往来,二人之间存在特殊的亲密关系;李某在不担任北京市某区交通局出租管理科科长两年后,张某决定由天寿山公司出资为李某购买涉案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是基于双方感情;且李某受贿一案已经本院再审宣告无罪。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张某决定由天寿山公司出资为李某购买涉案轿车是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向李某行贿。

13、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为有罪

案号:(2016)冀0204刑初144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诉指控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行贿罪,虽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予以认罪,但公诉机关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王某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及实际为滦南厕所改造工程供应其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为有罪。

14、据以定罪的证据未经法定程序取得

案号:(2017)冀0982刑再4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犯罪金额不准确,且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即:交款统计表)来源不合法,该证据不是侦查机关直接向证人取得,车队长和部分车主证实登记表所记载的金额不准确,部分车主的签名或指纹不是本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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